中德合作科研项目(PPP)
一、项目简介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德双方将联合资助对同一课题进行合作的项目,以鼓励并促进中德双方学术及科研机构的合作。留学人员可在两年内分年度赴德研修两次,项目负责人每次1个月,项目参与人每次3个月。已录取项目若申请第三年资助或调整人员,须递交新的申请材料。
国外合作机构介绍:
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简称DAAD成立于1925年,代表德国232所高校和128个大学生团体, 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教育交流机构之一。其经费由德国政府提供,是德国文化和高等教育政策的对外执行机构。作为德国高等院校的联合组织,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主要为德国和其他国家大学生、科学家的交换项目以及国际科研项目提供资助,促进和发展德国高校的国际合作。
二、选派计划
1.选派学科、专业领域
优先资助农业科学、信息科学技术、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社会科学;其中社会科学将主要支持中德文化研究相关专业,包括语言、文学、文化研究、法学、管理学。
2.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短期研修生-项目负责人:分年度赴德研修两次,每年一次,每次1个月。
-项目参与人:分年度赴德研修两次,每年一次,每次3个月。申请第三年资助者只资助赴德研修一次。
3.选派规模:约25个项目,每个项目3-4人。
三、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中方录取人员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项目负责人1800美元/月,项目参与人1100欧元/月)及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
四、申请条件
1.关于申请人
申请人应符合《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2.其他条件:
① 申请人应以项目组为单位进行申请,每个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及2-3名项目参与人组成。不接受尚未被纳入相关项目组的人员提出申请;
②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教授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项目参与人以在读博士研究生和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主。
③ 项目组应已确定德方合作伙伴,并协助合作方在规定时间内向DAAD(德国)提出申请,德方项目申报指南:http://www.daad.de/hochschulen/kooperation/partnerschaft/ppp/05485.de.html#headline_0_4
五、申请办法
1.选拔办法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2.申请时间及方式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应于2010年5月10日至6月10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同一小组的每位申请人均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材料无需打印)。申请第三年资助的项目成员同样于2010年5月10日至6月10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3.申请受理方式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接受咨询、审核并受理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按要求将部分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发至yangye@csc.edu.cn
4.申请材料
① 单位推荐公函(一份)
②《中德合作科研项目(PPP)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请将电子版发至yangye@csc.edu.cn,其中研修计划不超过4页)
③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简历(一式两份,不超过2页,同时请将电子版发至yangye@csc.edu.cn)
④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的主要成果(一式两份,不超过1页,同时请将电子版发至yangye@csc.edu.cn)
⑤合作协议(如无可不附)(一式两份)
材料2至5须按顺序装订成两套,每套材料首页附清单,单位推荐公函单独放置。
⑥申请第三年资助的项目需在提交以上材料以外提交科研合作报告,作为确定是否进行第三年资助的主要评审依据。
六、评审、录取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将分别组织专家对中、德双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于12月底公布录取结果。
七、对外联系及派出
1.中方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前联系德方接受单位,优先资助已与德方开展实质性合作的单位。
2.留学人员无需办理同意派出函。
3.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需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手续。
4.无需交纳保证金。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烨联系电话:010-66093932
传真:010—66093929 E-mail:yangye@csc.edu.cn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100044)
九、申请及选派程序
|
|
|
|
|
|
|
|
申请人网上申报,并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
|
|
|
|
|
若项目组中、德合作方有一方未按要求正确申报,将自动取消该项目组评审资格
|
|
|
|
|
|
|
|
|
|
|
|
|
|
|
|